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5193,201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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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世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五0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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