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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益生即角屋旗幟社、劉翠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益生即角屋旗幟社、劉翠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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