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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郭淑芬
債 務 人 郭福興
債 務 人 郭呂秀美
一、債務人郭呂秀美、郭淑芬、郭福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郭淑芬於民國89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 務人郭福興、郭呂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6萬 3,590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共分96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淑芬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6萬4,67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郭福興、郭呂秀美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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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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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64678│郭呂秀美、│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元 │郭淑芬、郭│9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 │福興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64678│郭呂秀美、│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郭淑芬、郭│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福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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