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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
債 務 人 林適珺
巷2號4樓之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林適珺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1 年10月2日起至94年10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68 %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 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 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3年6月 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 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 全數清償。
(二)1.緣債務人林適珺於92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5萬元 整,借款期限自92年5月14日起至93年5月14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 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 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
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3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51704 │林適珺 │自民國93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68% │
│ │元 │ │月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49967 │林適珺 │自民國93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25% │
│ │元 │ │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51704 │林適珺 │自民國93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49967 │林適珺 │自民國93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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