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5275,2012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8樓及68號1、2樓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沈義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玖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沈義方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沈義方自九十七年六月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共消費簽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參元,以上共計新臺幣玖萬玖仟零玖拾玖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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