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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
債 務 人 陳林錦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林錦鳳於民國99年3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0年12月27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56,293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12月27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59,062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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