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黃蔡季玲
黃楨勝
黃靖雯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傳義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日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麻豆區莊禮里10鄰葱子寮22號)於100年12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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