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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趙士涵
相 對 人 余泰賢
宋家瓊
余蕙婷
余怡蓁
余宏仁
鍾余秀珠
余宏財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0,680元 │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連帶負│
│ │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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