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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張秀婷
相 對 人 李亞欣即李方伶
陳清芳
凌靖崴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亞欣即李方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清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凌靖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歷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相對人上訴,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相對人上訴,附帶上訴部分廢棄改判,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訴訟業已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47,090元,由相對人李亞欣即李方伶負擔23,000元,相對人凌靖崴負擔6,000元、陳清芳負擔18,000元,餘90元由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之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之附帶上訴關於廢棄改判部分,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清芳負擔,關於駁回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且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0,000元。
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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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5,550元 │由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5,550│
│證人日旅費 │ 1,540元 │元,相對人凌靖崴繳│
│ │ │納證人日旅費1,540 │
│ │ │元,第一審訴訟費用│
│ │ │為47,090元,由相對│
│ │ │人李亞欣即李方伶負│
│ │ │擔23,000元,相對人│
│ │ │凌靖崴負擔6,000元 │
│ │ │、陳清芳負擔18,000│
│ │ │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 │ │90元。 │
├────────┼───────┼─────────┤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68,325元 │由相對人陳清芳、李│
│ │ │亞欣即李方伶繳納,│
│ │ │應自行負擔 │
├────────┼───────┼─────────┤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 68,325元 │由聲請人繳納,附帶│
│判費 │ │上訴關於廢棄改判部│
│ │ │分,第一審、第二審│
│ │ │訴訟費用,由附帶被│
│ │ │上訴人即相對人陳清│
│ │ │芳負擔51,623元(計 │
│ │ │算式:訴訟費用68,32│
│ │ │5元*3,400,000元/4,│
│ │ │500,000元),關於駁│
│ │ │回附帶上訴部分第二│
│ │ │審訴訟費用,由附帶│
│ │ │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 │ │16,702元。 │
├────────┼───────┼─────────┤
│第三審裁判費 │ 68,325元 │由相對人李亞欣即李│
│ │ │方伶繳納,應自行負│
│ │ │擔 │
├────────┼───────┼─────────┤
│第三審律師酬金 │ 30,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應由│
│ │ │相對人負擔 │
├────────┼───────┼─────────┤
│合 計 │ 282,065元 │* │
├────────┴───────┴─────────┤
│*1.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0,000元(第三審律師酬金)。 │
│ 2.相對人陳清芳應給付聲請人69,623元(計算式:第一審負 │
│ 擔額18,000元+附帶上訴負擔額51,623元)。 │
│ 3.相對人李亞欣即李方伶負擔23,000元。 │
│ 4.相對人凌靖崴負擔4,460元(計算式:6,000元-第一審證人│
│ 日旅費1,5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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