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婚聲,5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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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意惠
柯宏賢
相 對 人 陳玉崑
翁靜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玉崑與相對人翁靜如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玉崑與翁靜如為夫妻關係,迄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核發92年度新簡字第502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在案,相對人陳玉崑迄今仍未清償,計欠新臺幣99,919元及利息、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等,經聲請人向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本院核發93年度執字第7658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又於98年3月間向聲請強制執行,但無結果,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19392號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在案。

又相對人陳玉崑與翁靜如目前婚姻關係仍存在,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爰依民法第1011條訴請宣告相對人陳玉崑與相對人翁靜如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亦規定甚明。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此法條立法意旨,乃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逃避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三、經查:㈠相對人陳玉崑與翁靜如為夫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婚後並未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相對人陳玉崑積欠聲請人債務,前經本院以93年度執字第765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相對人陳玉崑之財產無效果,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嗣後聲請人於98年3月再度對相對人陳玉崑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執字第19392號執行無效果,有本院93年度執字第7658號債權憑證、戶籍謄本、本院網路公告、本院調閱之相對人戶籍資料、本院登記處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在卷為憑,前開事實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玉崑之債權人,經強制執行後,因相對人陳玉崑無財產可供執行,致聲請人之債權因而無法獲得清償,已如前述。

是聲請人依前開民法第1011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夫妻二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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