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36號
原 告 柯彣潔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育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柯力中
訴訟代理人 柯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246巷53號一節,除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外,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