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
上訴人即抗告人 黃礹文即黃乘騏.
相 對 人 黃瑩支
劉灌瑀
被告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鈊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即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日送達上訴人即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抗告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