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親聲,126,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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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羅祖棣
代 理 人 邱銘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姿博、羅恩琦、羅璟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本件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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