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110,201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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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10號
原 告 胡怡嬅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10日送達原告(101年2月29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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