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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宋勝雄
宋張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3月22日確定),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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