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162,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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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前原告與被告吳宗穎、吳黃秀端等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5,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2,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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