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164,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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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林士凱
林萌玲
2樓
林艷玲
9號4樓
兼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李秀暇
前原告與被告林怡君間請求分割遺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88,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28,6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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