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呂鈺貞
一、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淑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4,8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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