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183,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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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沈月琴、林博治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6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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