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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何岳儒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被 告 賴玉秀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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