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28號
原 告 呂 煌 春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呂 煌 義
呂 煌 毅
呂廖錦鳳
陳呂碧雲
呂 咏 靜
呂 怡 霆
呂 淑 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⒋關於「臺南市後壁區○○○段2137之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後壁區○○○段3127之1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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