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352,2012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王豐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莊麗珍積欠原告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422,395元,原告數次催討,訴外人莊麗珍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

嗣原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對訴外人莊麗珍強制執行,經執行無效果,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1月7日核發之債權憑證在案,且原告向國稅局調閱其之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發現其名下亦無任何可供執行受償之財產。

(二)被告與訴外人莊麗珍二人原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經原告起訴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於101年3月28日獲勝訴判決,並於101年5月4日確定在案,彼等現應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訴外人莊麗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101年5月4日)現存之婚後財產為0元(負債大於資產),而被告現行之婚後剩餘財產,不動產方面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之0號房地,該不動產市價約1,700,000元,另被告名下動產及現金存款等財產,懇請函知被告據實陳報於101年5月4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其名下所有之動產、現金及於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並檢具國稅局最近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正本,俾利核定計算現存之婚後剩餘財產總額。

(三)據上已知之婚後剩餘財產,訴外人莊麗珍剩餘財產0元,被告剩餘財產1,700,000元,二人之剩餘財產差額1,700,000元,訴外人莊麗珍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50,000元。

又本件原告為訴外人莊麗珍之債權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告爰依民法第242條本文規定,於原告債權範圍內,代位訴外人莊麗珍訴請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額,由原告代為受領。

(四)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訴外人莊麗珍1,422,395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不動產價值沒有那麼高,且被告還有房貸、信用貸款、保險貸款,負產大於資產,沒有剩餘財產;

又被告與訴外人莊麗珍已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資為抗辯。

(二)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

又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必於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時,始得為之,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或經行使而無效果時,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

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304號、50年臺上字第408號判例亦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莊麗珍積欠原告債務達1,422,395元,迄未償還,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莊麗珍強制執行,亦執行無效果,獲本院核發101年1月7日南院勤101司執簡字第1899號債權憑證,而訴外人莊麗珍與被告為夫妻,業經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判決應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該案並於101年5月4日確定在案等事實,固有原告所提債權憑證、100年度司促字第3553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101年度家訴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惟被告抗辯其與訴外人莊麗珍已互相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亦與訴外人莊麗珍到庭陳述之情節相符,原告雖主張訴外人莊麗珍之前開拋棄行為有詐害原告債權云云,惟不論其主張是否可採,乃係其得否另行行使權利之問題,訴外人莊麗珍之上開拋棄行為並非當然無效,是以,訴外人莊麗珍既已拋棄對被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揆諸首揭判例要旨,原告自無從代位訴外人莊麗珍對被告主張此權利。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訴外人莊麗珍請求被告應給付訴外人莊麗珍1,422,395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