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77號
原 告 李潤祥
李仙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潤科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6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54,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2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6,642元,尚不足新台幣21,58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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