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訴,380,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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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0號
原 告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建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建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66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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