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邱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一)訴外人黃建評積欠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新臺幣(下同)228,489元未為清償(含本金118,285元及利息110,204元),經數次催討,訴外人黃建評均置之不理,嗣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業獲鈞院核發97年度執字第42790號債權憑證在案。
(二)又訴外人黃建評向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惟其至民國101年1月31日止尚積欠債務1,009,034元未為清償,其中信用卡199,611元(含本金88,482元及利息111,129元),及現金卡809,423元(含本金360,534元及利息448,889元),經數次催討,訴外人黃建評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信用卡債權已對訴外人黃建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
(三)訴外人黃建評與被告邱麗卿2人原為夫妻關係,已於100年10月7日離婚。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慰撫金,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訴外人黃建評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婚後剩餘財產為0元(負債大於資產),而被告現存之婚後剩餘財產,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8之5號3樓之2之房地,該不動產市價至少1,000,000元,是被告與黃建評之剩餘財產差額至少有1,000,000元,黃建評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至少500,000元。
(四)又原告等為訴外人黃建評之債權人,黃建評怠於行使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告等爰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於原告等之債權範圍內,代位黃建評訴請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額,並由原告等代位受領。
(五)並聲明:被告應給付訴外人黃建評228,489元,並由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受領。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黃建評1,009,034元,並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受領。
三、經查:(一)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030條之1、第242條定有明文。
是債務人對於其配偶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且怠於行使該請求權時,債權人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惟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剩餘財產之分配係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並未就雙方財產自為分配之情形始有適用,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二)查原告主張訴外人黃建評積欠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228,489元未為清償(含本金118,285元及利息110,204元),經數次催討,黃建評均置之不理,嗣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業獲本院核發97年度執字第42790號債權憑證在案。
又訴外人黃建評向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惟其至101年1月31日止尚積欠債務1,009,034元未為清償,其中信用卡199,611元(含本金88,482元及利息111,129元),及現金卡809,423元(含本金360,534元及利息448,889元),經數次催討,訴外人黃建評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信用卡債權已對訴外人黃建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7年度執字第42790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95年度促字第22564號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帳務查詢表4件、催收帳卡查詢表1件、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表3件等資料在卷可憑,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真實。
(三)次查被告與訴外人黃建評於73年5月27日結婚,於100年10月7日兩願離婚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影本1件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又訴外人黃建評與邱麗卿於100年10月7日離婚時已約定「房屋一間歸女方所有。
所有已是女方名下之財產均歸屬女方;
男方之一切財務問題均與女方無關」,此有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於101年2月1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10000621函所檢送之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是訴外人黃建評與被告於100年10月7日離婚時顯已就雙方財產進行分配,訴外人黃建評對於被告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則原告主張代位訴外人黃建評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代位訴外人黃建評訴請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並請求228,489元由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受領;
以及1,009,034元由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受領,於法顯有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