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家陸許,28,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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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愛玲
代 理 人 蘭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2012)閩寧證字第1852、1853、1854號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大陸地區離婚確定判決,雖據聲請人提出大陸地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6)蕉民初字第1539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及上開文書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以(2012)閩寧證字第1852、1853、1854號公證之公證書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上開公證書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書,揆諸前開規定,尚難推定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書為真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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