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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斯琪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費用,因本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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