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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楊芸釩
相 對 人 夢蘭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票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向抗告人提示均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3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上開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且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
是原審依首開規定形式上審查後予以准許,於法尚無不合。
三、至抗告人以其失業、無正常收入,且尚積欠銀行債務協商償還中,目前無法償還本票債務,希望能暫緩還清償等事由,提起本件抗告,核非本件非訟程序所應審究,抗告人應自行與相對人協商解決,其據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第5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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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抗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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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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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12月9日 │4,380元 │100年1月30日 │100年1月3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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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11月15日│7,600元 │100年1月30日 │100年1月3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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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12月7日 │20,000元 │100年1月30日 │100年1月3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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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12月14日│14,500元 │視為未載 │100年1月3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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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9年12月15日│4,990元 │100年1月31日 │100年2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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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9年10月25日│5,000元 │100年2月28日 │100年3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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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9年12月14日│14,530元 │視為未載 │100年3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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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9年12月14日│27,150元 │100年2月28日 │100年3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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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9年11月15日│7,600元 │100年2月28日 │100年3月1日 │TH0000000 │
├──┼──────┼─────┼───────┼──────┼─────┤
│010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3月30日 │100年3月31日│TH0000000 │
├──┼──────┼─────┼───────┼──────┼─────┤
│011 │100年1月5日 │10,000元 │100年3月30日 │100年3月31日│TH0000000 │
├──┼──────┼─────┼───────┼──────┼─────┤
│012 │99年11月15日│7,600元 │100年3月31日 │100年4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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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9年12月14日│27,140元 │100年3月31日 │100年4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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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3月30日 │100年5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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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0年1月5日 │20,000元 │100年4月30日 │100年5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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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9年11月15日│7,600元 │100年4月30日 │100年5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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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0年1月5日 │5,000元 │100年3月30日 │100年5月1日 │TH0000000 │
├──┼──────┼─────┼───────┼──────┼─────┤
│018 │100年1月11日│57,690元 │100年4月30日 │100年5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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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0年2月8日 │9,000元 │100年5月30日 │100年5月3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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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5月30日 │100年5月31日│TH0000000 │
├──┼──────┼─────┼───────┼──────┼─────┤
│021 │99年11月15日│7,600元 │100年5月31日 │100年6月1日 │TH0000000 │
├──┼──────┼─────┼───────┼──────┼─────┤
│022 │100年1月5日 │20,000元 │100年5月31日 │100年6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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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0年1月5日 │5,000元 │100年5月31日 │100年6月1日 │TH0000000 │
├──┼──────┼─────┼───────┼──────┼─────┤
│024 │100年2月8日 │9,000元 │100年6月30日 │100年7月1日 │TH0000000 │
├──┼──────┼─────┼───────┼──────┼─────┤
│025 │100年1月5日 │5,000元 │100年6月30日 │100年7月1日 │TH0000000 │
├──┼──────┼─────┼───────┼──────┼─────┤
│026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6月30日 │100年7月1日 │TH0000000 │
├──┼──────┼─────┼───────┼──────┼─────┤
│027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7月31日 │100年8月1日 │TH0000000 │
├──┼──────┼─────┼───────┼──────┼─────┤
│028 │100年1月5日 │5,000元 │100年7月31日 │100年8月1日 │TH0000000 │
├──┼──────┼─────┼───────┼──────┼─────┤
│029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8月31日 │100年9月1日 │TH0000000 │
├──┼──────┼─────┼───────┼──────┼─────┤
│030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9月30日 │100年10月1日│TH0000000 │
├──┼──────┼─────┼───────┼──────┼─────┤
│031 │100年2月15日│12,500元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1月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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