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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彥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佳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對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80號准許拍賣抵押物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陳明另具狀補提抗告理由,惟迄今未提出抗告理由予本院,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抗告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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