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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戴天麟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三、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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