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曾文宏
以上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