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00,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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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洪秀櫻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件一: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協商每月還款金額29,753元,因金額過於龐大導致無法負擔,無力償還而毀諾」等語,應具體就收入不足支付支
出為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
毀諾後仍繼續繳納,亦請陳明。
⒊請說明若聲請人之95年每月平均收入已不足以清償協商款項,則聲請人係如何清償毀諾前之各分期款項。
㈢陳報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⒉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之薪資及其他收入狀況,如任職期間之實際薪資所得,請核實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係轉帳,亦得以存摺代之)
㈣聲請人稱需扶養母親洪黃竹花、子女黃祺幃、黃琪函,請提出:
⒈聲請人就母親洪黃竹花、子女黃祺幃、黃琪函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⒉黃祺幃、黃琪函之在學證明文件。
⒊請釋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
⒋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母親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㈤聲請人稱曾於101年6月19日發函與最大債權銀行即永豐商業銀行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申請書,惟永豐商業銀行迄至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均未置理等語,然依該行陳報係因聲請人迄今均未接聽電話亦未回應留言致未能完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則就此部分請併為敘明與該行連絡(聯絡人:李東融,電話:00-00000000)後之最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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