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03,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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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忠和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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