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15,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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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請人 楊瓊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 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9月17日發生寄存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1.聲請人及其孫子陳又綸、陳又寧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包含聲請人父、母、子女)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何以聲請人之孫子陳又綸、陳又寧未由父、母親扶養,而由聲請人扶養之原因?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告書(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
5.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
6.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須一一詳列各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表明各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7.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①聲請前兩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春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填載期間自100年1月至101年8月20日,數額6,000元(究係每月6,000元抑或於上開期間共計6,000元?), 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②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8.聲請人稱目前以打零工維生,請誠實陳明任職之雇主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
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18,500元,然聲請人稱前兩年收入僅有新臺幣6,000元, 應據實陳述以當時經濟能力,如何負擔每月新臺幣18,500元之必要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0.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含逐月之租金繳納轉匯收據) ,並提供房東聯絡電話。
11.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 或計畫如何?每月可償還之債務金額為若干?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及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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