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28,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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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鸚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王清池、王買金珠、王胡衛是否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或配偶、受撫養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
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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