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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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