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45,2012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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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國賢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聲請人自稱為中低收入戶,並患憂鬱症,則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
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黃美珠、鄭桐梓是否有領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有無他人可分攤受扶養人黃美珠每月之扶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
方式為何。
(六)聲請人所提行動電話通信費為何偏高?(99年9月689元、99年10月份2181元、101年6月份601元)
(七)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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