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152,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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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秋玉
代 理 人 許世彣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若無,亦應表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自99年1月1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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