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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 務 人 李耿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陸拾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㈡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6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本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除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之債權外,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本條例第4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本條例第68條規定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人之權利。
揆諸前揭立法意旨及目的,於有急迫情事須就債務人之財產為保全,否則更生之目的將無法達成,或為保障債務人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協議權、擔保權消滅權之行使,於法院為更生或清算准駁之裁定前,方認有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除此之外,難謂只要債務人一旦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不問何種原因,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均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窘境,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提出更生之聲請,惟聲請人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太子廟小段1542地號土地上之同段400建號建物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該財產乃為聲請人唯一可清償債權人之財產,倘該財產被拍賣出去,將造成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之不公平情況,致影響債務清理案件之進行,故聲請鈞院准予保全處分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李耿良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抵押權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已對案外人李榮泉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太子廟小段1542地號土地,及其上債務人李耿良所有之同段第4建號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62號),至於同段第400建號建物依民法第877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併付拍賣(參附於上開執行卷之抵押權人民國98年9月24日民事聲請狀)。
爰參酌本條例第19條第1項、第48條第2項及第68條之規定,考量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等情,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惟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業已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不予停止(但併付拍賣之同段第400建號建物,抵押權人對於該部分拍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該等拍賣案款應予保留,暫緩分配),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併予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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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執字第39062號 財產所有人:李耿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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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編│建 │ 基 地 坐 落 │ ├───────┬────┤ │
│ │ │ │主要建築│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材 料 及│ │材料及用│範│
│號│號 │ 建 物 門 牌 │ │ │途 │ │
│ │ │ │房屋層數│ 合 計 │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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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臺南市○○區○○段太子│一層樓房│ │ │全│
│ │ │廟小段1542地號 │、鋼造、│1層:299.40 │ │ │
│ │ │--------------------- │農舍 │合計:299.4 │ │ │
│ │ │臺南市○○區○○街314 │ │ │ │ │
│ │ │巷67之70號 │ │ │ │部│
├─┼──┼───────────┼────┼───────┼────┼─┤
│2 │400 │臺南市○○區○○段太子│一層、鐵│1層:611.85 │ │全│
│ │ │廟小段1542地號 │皮造 │合計:611.85 │ │ │
│ │ │--------------------- │ │ │ │ │
│ │ │臺南市○○區○○街314 │ │ │ │ │
│ │ │巷67之70號 │ │ │ │部│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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