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24,2012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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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請人 陳敏雄
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⒈聲請人稱每月領取單親補助新臺幣2,400元,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⒉敘明聲請人前配偶蔡杏蜻就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比例為何?
⒊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二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二年內所得及財產清單。
⒋提出現職單位所出具自民國99年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轉存簿明細影本。
⒌聲請人應立即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請去電洽商或檢附資料依最大債權銀行之協商程序辦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⒍聲請人請立即向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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