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25,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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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湘忠即程湘中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件:
一、請提供前配偶羅嬿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又程品壬既經約定由羅嬿華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則為何仍與聲請人同住,並說明其扶養義務人是否僅聲請人一人?另請聲請人提出按月支出對受扶養人程品壬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證明。
二、請提出按月須支出對受扶養人程黃久英扶養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證明。
另依聲請人所提供戶籍謄本所示,受扶養人程黃久英尚有他扶養義務人存在,請聲請人據實列載之,並提出他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過院參辦。
三、陳報聲請人自99年起至今任職公司單位(含名稱及地址)及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所得稅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99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五、聲請人按月收入僅20,000元,扣除每月支出7,500元及扶養費12,000元,僅存500元供還款,聲請人何有自陳按月5,000元之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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