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30,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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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明金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又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聲請人應說明其聲請前最近兩年內,是否曾領取任何佣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如前有漏報,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三、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本人及配偶趙良滿之下列財產,並請逐一列明地號、建號、車號等相關足以辨明該等財產之資料,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㈠土地。
㈡建物。
㈢動產(汽、機車等)。
㈣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㈤股票(曾於證券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㈥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㈦期貨。
㈧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四、聲請人記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人數為3人,惟並未載明其姓名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請查明有無誤記,或補充敘明之。
五、聲請人曾提出於臺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繳交勞保費及健保費之明細資料,應說明其以臺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健保之原因為何。
六、聲請人既主張其現無收入,則請具體敘明聲請人將如何提出可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裁定認可,並有效履行之更生方案;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擬定之更生方案供本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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