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33,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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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鄭凱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及長子鄭暘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㈢請釋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㈣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
㈤請釋明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㈥請釋明聲請人目前繫屬法院案件之案號,是否僅有101年度司執字第6112號?一併提出該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扣薪案件,法院之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
㈦請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㈧請提出聲請人承租勝利路115號5樓之5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㈨請釋明聲請人長子鄭暘是否已成年?其父親何以未分擔扶養費用而須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扶養費用?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㈩請釋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傷病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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