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37,2012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美玲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一)受扶養親屬及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三)請債務人釋明曾經債務協商之情形,並補提協商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或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釋明有何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或未達成協商之原
因。
(四)陳報聲請人之配偶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五)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