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6,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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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進財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又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聲請前最近兩年內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參辦。
(上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應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如前有漏報,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本人、配偶葉麗玲及未成年子女朱薇心、朱軒立之下列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㈠土地。
㈡建物。
㈢動產(汽機車等)。
㈣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㈤股票(曾於證券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㈥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或歷史交易紀錄)。
㈦期貨。
㈧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三、聲請人應陳明下列事項:
㈠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是否成立?並應註明進行此項協商之金融機構名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曾協商成立,是否仍繼續履行該等債務清償方案?
㈢如未繼續履行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請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稱其任職於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其自民國98年1月起迄今在上開公司任職之薪資證明單據及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明每月須支出水電費、房租、伙食費、教育費等共42,470元,應一併提出支出上開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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