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62,2012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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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蘇明陽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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