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消債更,8,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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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黃昌璿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依聲請人聲請信用卡所填載資料,聲請人前曾從事「加工總代理」、「成衣加工」等工作,年薪達50-85萬元,請敘明為何目前未能繼續以此專長資為收入之依據?並應陳明何時開始未繼續從事此方面工作?
㈡請聲請人陳報先前曾為哪幾家公司或工廠從事加工的名稱、地址。
㈢聲請人之郵局及所有往來銀行的存摺影本(聲請時僅提出郵局存摺,且僅影印其中一頁)。
㈣配偶葉和明之郵局及主要往來銀行的存摺影本,以及最新薪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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