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杜庭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杜陳梅前經鈞院98年度監宣字第3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薛淑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因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之監護人,負責養護及治療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之身體,而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沒有存款,每月僅有老人津貼新臺幣(下同)3千元,其現仍在療養院照護中,聲請人須支付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每月養護費用2萬元及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名下房屋之房屋貸款、水電費用等,長期下來,聲請人經濟有困難,必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支付上開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定有明文。
又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母親杜陳梅前經本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監宣字第3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杜陳梅之媳婦薛淑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於101年5月15日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薛淑芬,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又聲請人主張臺南市○區○○段18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5分之1、同段18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5分之1為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所有,而其中之臺南市○區○○段182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判分割,由杜陳梅取得分割後之臺南市○區○○段182-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分割共有物案卷核閱屬實,亦堪採信。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每月所需養護費用為2萬元,另有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名下房屋之貸款、水電費需繳納,聲請人長期負擔上開費用,經濟已生困難,而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以支付上開費用等情,除據其提出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款對帳單、惠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收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收據、存摺影本為證外,並經證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之女兒杜麗珠到庭證稱:「因為聲請人長期負擔杜陳梅的養護費用還有房貸,房貸是杜陳梅名下,100年南簡字第812號…訴請分割,杜陳梅的應有部分很小,如果分割以後,其他共有人希望跟我們買,所以才聲請處分上開土地,希望賣給其他共有人,所得費用減輕聲請人照顧杜陳梅的負擔。
其他共有人要以公告現值加幾成購買。
因為分割的結果土地太小且狹長,連停機車都難。
100年度南簡字第812號已經判決確定。
杜陳梅目前在惠群養護中心,每個月養護費用本來約三萬元,後來有減少降到約兩萬元。
杜陳梅房貸每月要繳納兩、三萬元。
養護費用都是聲請人支付,房貸也是聲請人支付,如果聲請人不夠支付,我們再幫聲請人調借」等語明確(見本院101年8月28日訊問筆錄),堪認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杜陳梅之利益尚無不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的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1 │臺南市○區○○段181地號 │491.65㎡│105分之1 │
│ │土地 │ │ │
├──┼────────────┼────┼─────┤
│ 2 │臺南市○區○○段182-6地 │56.6㎡ │全部 │
│ │號土地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