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監宣,65,2012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鄭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長子鄭水德於民國100年間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鄭水德為監護宣告,並選任聲請人為鄭水德之監護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對鄭水德為監護宣告,並經本院於100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監宣字212號裁定宣告鄭水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鄭水德之監護人,及指定鄭珠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是聲請人重複聲請對鄭水德為監護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