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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嚴惠新
上列聲請人對於嚴鴻翔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568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嚴鴻翔為監護宣告,惟嚴鴻翔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崇實里6鄰崇實新村30號,有戶籍查詢資料1件附卷可稽,雖嚴鴻翔目前因病住在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惟聲請人既陳明嚴鴻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則尚難認嚴鴻翔現係基於其本人主觀上久住之意思或暫居之意思而住居於醫院,且上開醫院亦非嚴鴻翔發生應受監護宣告之原因事實發生地,是本件應專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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